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办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事项代码
42080000000001123636900100083002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七)实施机构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 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属本部门审批范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禁止性要求
非乡(镇)村企业建设不得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1. 用地单位申请;
2. 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
3.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4. 合法土地来源证明(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调查材料;
5.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提供);
6.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审批、核准、备案);
7.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8、项目单位与被占地村组签定的《用地补偿协议》;
9、宗地图;
10. 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查处结案报告等材料。
(十六)结果名称
1.《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十)办理地点
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荆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地籍测量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在受理窗口公开列出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申请人在荆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
政务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受理后,申请人可申请终止。
(三)审查
受理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初审,组织相关人员会审会签,局长审签,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最终决定许可的,政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决定不予许可的,窗口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中止
司法查封事项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0724-2381636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荆门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 2.电话咨询:0724-2381636.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jmlr.com/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窗口咨询:荆门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 2.电话咨询:0724-2381636.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jmlr.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地址:荆门市双喜大道21号,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724-2333895 2.电话监督投诉:0724-2333895 3.网上监督投诉。网址:http://www.jmlr.com/ 4.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附件:
1.用地申请书.(范本)
2.授权委托书.(范本)
3.集体土地所有证.(范本)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范本)
5.申请受理通知书.(结果样本)
6.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结果样本)
7.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果样本)